原告赵成与被告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2105-1号
原告赵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房管局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兴,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芸,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成与被告王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赵成需补交诉讼费是1250元,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赵成负担。
审 判 长  洪 博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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