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芝与被告户红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90号
原告张艳芝,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户红兵,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户红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芝撤回对被告户红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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