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鸿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09号
原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东1000米木兰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727577-7。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鸿雨,女,1977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鸿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孔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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