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0号
原告刘君荣,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杰,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孙丽,女,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杰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荣诉被告王杰、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君荣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君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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