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金勤与被申请人宋鸿、胡宗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勤,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雪玲,女,汉族,系王金勤之女,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鸿,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宗坤,男,汉族,系王金勤之子,住商丘市睢阳区
再审申请人王金勤因与被申请人宋鸿、胡宗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王金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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