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春玲诉被告李贵狼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71号
原告周春玲,女,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后桥楼村152号。身份证:412301194410183022。
被告李贵狼,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后桥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玲与被告李贵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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