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湛琪与被告商丘天鸿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37号
原告司湛琪,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天鸿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八一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南侧。
代表人陆加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湛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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