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花申请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花,女,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红,经理。
被执行人韩道成,男,53岁,住商丘市睢阳区。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韩道成未能履行。经权利人高明花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韩道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韩道成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黄茂夫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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