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46号
原告史斌,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巧云,女,回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莲,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史斌承担。
。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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