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蒋靖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17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3号。
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东路51号。
被告蒋靖功,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厦门市舫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马垅汽车交易市场沿嘉禾路一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
负责人王秀英,职务总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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