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存申请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存,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蔡士荣,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李存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在睢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由睢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黄茂夫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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