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51-1号
原告刘训,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山,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利苹,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建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刘训与被告陈山、李利苹、陈建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训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10元,由原告刘训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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