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爱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6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刘爱东,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镇中兴路东120号。
代表人冯福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静,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刘爱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刘西伦参加合议。原告刘爱东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爱东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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