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玉英,女,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军,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环,女,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陈玉英因与被申请人张保军、王玉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玉英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不当。原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9年7月30日预交的30000元房租包含在了2009年度的52000元房租之内,该30000元房租被申请人应予返还。在原一审期间,申请人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预交的30000元房租,原二审却认为该项诉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明显不当。因被申请人违反转租约定,阻扰申请人转租房屋,造成申请人80000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原二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上述两项诉请错误,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在本案发回重审过程中,申请人陈玉英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2009年10月2日的租房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货损8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房租损失6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请并不包括要求被申请人张保军、王玉环返还预交租金30000元的诉请,故该项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申请人陈玉英所主张的80000元货损系其与案外人王计划之间的约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其实际货损的依据。陈玉英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否存在损失、存在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陈玉英称张保军、王玉环应支付其80000元货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玉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玉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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