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新新诉被告程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3030号
原告刘新新,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瑞,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新新诉被告程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建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玉巧、邹庆华参加合议。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新及委托代理人解冰,被告程瑞及委托代理人杨国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通过熟人认识程瑞,程瑞称自己的公司运转需要资金可以以入股形式向公司注资。原告信以为真,于2013年5月19日向被告程瑞的农业银行卡里打了100000元,2013年8月份得知程瑞并非其所在公司的合伙人,她自己也没有其他公司,原告给程瑞的100000元其并未投入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00000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瑞返还现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瑞辩称:1、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不认识,也从未商谈过任何合作事宜,更没有收取被告的入股资金100000元。2、被告为前沿相框厂参股股东,公司实际专利所有人为王万军,程瑞兼任现金支纳,至于王万军与其他人的入股事宜,程瑞并不知情。3、程瑞在负责财务期间曾经有一笔100000元的现金存入,后被公司原负责人王万军取走用于公司日常经营。4、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其给付的100000元也是入股前沿相框厂的资金,对于原告是否缴纳了100000元,程瑞不知道。入股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清算后才能支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新向被告程瑞的农业银行卡里汇入100000元资金入股前沿相框厂,后该款由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前沿相框厂实际专利所有人王万军取走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故原告起诉被告程瑞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新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刘新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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