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攀登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139-1号
原告刘攀登,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李博,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登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攀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攀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攀登负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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