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胜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6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万胜,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信阳市罗山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0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胜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万胜及其辩护人彭秀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0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万胜伙同刘义权(已判刑)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信阳羊山新区锦江国际酒店施工工地盗窃钢管等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孙永发现,孙永上前阻止二人,杨万胜、刘义权分别用钢管殴打孙永,致孙永全身多处受伤。后杨万胜驾驶电动车向东跑,刘义权被工地工人孙新峰抓获。2011年6月22日,刘义权因犯抢劫罪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孙新峰等人证言;3、被害人孙永等人陈述;4、同案犯刘义权的供述;5、被告人杨万胜的供述。
二、盗窃罪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另案处理)来到信阳市工业城CBD中心城工地临时宿舍,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趁被害人王明友等人在宿舍内熟睡之机,用竹棍将被害人王明友等人的裤子挑出来,把裤子里的东西偷走。二人共盗窃现金600元,迷彩服两件,KEBAO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手机追回来并返还给被害人。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KEBAO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
2、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到信阳市羊山新区前程俊秀施工工地盗窃,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李幺从被害人金维林宿舍的窗户进入室内,偷走现金500元及立马电瓶车充电器一个。
3、2014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锦秀名城工地宿舍盗窃,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二人先后来到被害人李真、易亨秀、马福才所住的三个宿舍,将宿舍的窗户打开后,分别用竹竿将被害人李真、易亨秀、马福才的裤子从屋内挑出来,偷走李真裤兜里的现金51元、易亨秀裤兜里的现金870元,马福才裤兜里的现金15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3、被害人王明友、马福才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万胜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万胜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万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万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和第二起盗窃事实有异议,认为他没有犯抢劫罪,第二起盗窃事实不存在;对其他盗窃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万胜构成抢劫罪、第二起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0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万胜伙同被告人刘义权(已判刑)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信阳羊山新区锦江国际酒店施工工地盗窃钢管等物品,被工地工人孙永发现后追赶,杨万胜、刘义权分别拿出电动车上被盗的钢管殴打孙永,致使孙永全身多处受伤,后杨万胜驾驶装载被盗钢管的电动车向东逃跑,刘义权后被工地孙新峰抓获。2011年6月22日刘义权因犯抢劫罪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万胜供述,2012年12月11日晚,刘义权到他家找他,说:“我在工地干活,锦江大酒店的工地在装修,咱们去拿点废铁卖。”他问刘义权:“这样做稳当吗?”刘义权说:“稳当,废铁都在外面放着,工人都在屋里面睡觉。”然后他们两个就在他家里待到凌晨0点许,他开着红色电动三轮车带着刘义权去了锦江国际大酒店工地。他把车停在新七大道路南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的位置附近有一个厕所。刘义权和他下车之后,发现这个工地没有院墙,只有一圈铁丝网,刘义权用手将铁丝网掰开,他们从铁丝网掰开的位置钻进工地。进入工地后,在一块空地上发现好多长钢管,他们一人拿了几根大约一米长的短钢管,运到他的红色电瓶三轮车上面,然后刘义权说:“我再进去看看有没有可以拿的废铁。”他把钢管放到车上返回工地去找刘义权的途中听到有人在喊:有人偷东西!”然后他看见刘义权在往外跑,后面有一个人在追刘义权,他们刚追到红色电瓶三轮车附近,他就骑着车跑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2、同案犯刘义权供述,当天夜里0时许,杨万胜找了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约他一起去工地偷东西。他们在信阳火车站见面后,杨万胜骑着三轮车带着他,他们先去了新农专,转了一圈发现没法下手。然后杨万胜骑着三轮车带着他来到锦江国际大酒店施工工地附近,杨万胜把车停在新七大道路南边的非机动车道上。他们发现路边的铁丝网有一个缺口,然后他们就从这个缺口钻进去了。沿着工地宿舍一直往南走,走到尽头发现有一堆角铁和许多根镀锌钢管,他和杨万胜开始往车上搬角铁和镀锌钢管,搬了不到10分钟,他们看到一个乙炔瓶,准备搬这个乙炔瓶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一个人离他们有十米左右远。对他们大喊一声:“谁?”他和杨万胜撒腿就往三轮车的方向跑。这个人就在后面追他们,追到三轮车附近的时候,他看到杨万胜和这个人打起来了,杨万胜从车上拿出一根镀锌钢管打了这个人。起初他跑在杨万胜的前面,看到他们两个人在打架,他就转回来,从车上拿出镀锌钢管来帮杨万胜,他看到杨万胜和这个人打了持续一分钟左右。他也用钢管打了这个的人的头部。然后杨万胜趁机上车,开着三轮车跑了。他们偷的角铁和镀锌钢管都在车上,被杨万胜一起拉走了。这时又跑来一个工人,从后面抱住他的腰,然后他就被抓住了。最后,龙飞山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民警把被他和杨万胜打伤的那个工人送到医院去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他当时比较瘦,穿一件黑色的上衣,杨万胜比他稍微胖一点,当时穿一件红色的上衣。
3、被害人孙永陈述,2012年12月11日凌晨2点左右,他没睡,在看手机,听到隔壁厕所西边附近有钢管响的声音,感觉像是小偷在偷东西,就起来从房间旁边的小铁门往外看,铁门往北对着路,铁门东边五米的地方用铁丝做的围墙,外面有人接钢管,发现有人正在偷东西,然后他跑到屋里穿衣服,对妻子李淑萍说:“快起来,有小偷。”然后,他从工地里准备往西边绕大圈通知门卫过来抓小偷(大门在他住的西面,他在堆放钢管的西侧,正好看到东侧有两个小偷在搬乙炔瓶子,当时他和其中一个小偷离的有三米远,当时的情形基本是撞个碰头,地点就在工人宿舍的最南边堆放钢管的地方。当时他看到离这个小偷有三、四米远的地方还有一个人,小偷撒腿就跑,他喊:“别跑”,并跟着他们从铁网钻出去来到新七大道的辅道路边,小偷跑到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车旁边,他也跟上了,对小偷说:你们把东西卸下来,你们可以走。“小偷说:“东西不是你的!”然后,他就拦在小偷的车前面,当时,两个小偷都站在车后面,他们其中一个人说:“你想死呀!”说话的同时,两个小偷同时拿出车上的镀锌钢管,跑的那个人(杨万胜)双手握住一根两米长左右的DN50钢管(内直径有胳膊那么粗),朝他的头打了下来,他侧身闪了一下,钢管打在了他左胳膊和肩膀结合的地方,打的地方后来住院时发现有明显的淤肿,那段时间,他的左胳膊一直不能动。那个人举起钢管又对他打了一下,他用左手档,钢管把他左手袖的扣子打成了两半,后面又打了几下他记不清了,因为这个人一直在打他,他也一直尽量在躲,所以另外一个人(也就是后来被他抓住的那个人)趁机用一个2米左右长DN65或者是DN70的钢管(比DN50的粗些)打在他的头上,打的时候还在喊:“我闷死你!”,当时他头就流血了,在医院住院的时候才知道是一个三角形的伤口,很深,缝了几针。开始他在车头前面还试图拦车,后来闪躲到绿化带旁边,后来被抓的那个人,还用钢管继续追打他,他后退闪躲,脚被地上的东西扎破了,缝了19针。逃跑的那个人看见他闪到一边了,就上车,把车发动,开车就跑。后来被他抓住的那个人还在用钢管打他,他就躲,这个人趁机想上车,他就撵。此时他弟弟孙新峰从后面把这个人抱住了,这个人还在用钢管打他,但是这一次没打住。他弟弟趁机把小偷摁倒在地上,后来他就报警了。
小偷开的三轮车装的是2米长左右的钢管,都是DN20、DN32、DN40、DN65、DN80等,都是新的镀锌钢管,他截断后,有固定的使用价值。这些钢管在车上两边已经堆平了,中间的地方还堆了起来,应该在600-700公斤之间。如果按最少500公斤计算,2010年的价格在5000元左右。还有镀锌的管件,数量也不少,但是具体数他不清楚。在钢管上面还有一个七成新的氧气瓶,大约价值700元。被盗总价值应该在6000元以上。
他被打伤住院21天,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4、证人孙新峰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1日凌晨大概2点,当时他在工地加工区项目部办公室睡觉,屋外有人喊“别跑”,把他惊醒了。出门碰到他嫂子李淑萍说“你哥孙永追小偷了”,他就按照嫂子说的方向向东跑,跑到工地外羊山大道路南,发现一辆红色无牌比较新的三轮摩托车(无蓬),车上满载一车钢管向东跑了。看到他哥孙永歪着身子半蹲着,一个高个子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根大约2米长的钢管往孙永身上打,他赶紧上去把这个人抱住。他发现孙永附近的地上有血迹,抱住这个人之后,他的钢管掉到地上,后来紧随他身后的工地上的工人一块来把这个人摁住了,然后他们就把这个人送到派出所了。
5、刑事判决书,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刘义权犯抢劫罪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在逃人员登记表,2010年3月31日,杨万胜因盗窃变压器铜芯,被罗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7、在逃人员撤销表,2011年6月21日,杨万胜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起事实,杨万胜承认其和刘义权一起到锦江工地偷钢管,但其不承认在被工地上的工人发现时用钢管击打被害人孙永,但同案犯刘义权和被害人孙永均证实杨万胜用钢管打孙永,足以认定杨万胜的行为系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
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绰号、在逃)来到信阳市工业城CBD中心城工地宿舍伺机行窃,趁被害人王明友等人在宿舍内熟睡之机,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将王明友的KEBAO手机及250余元现金、徐帮海的110元现金、彭佳佳180元现金及一件迷彩服,周怀亮的20元现金及一件迷彩服盗走。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KEBAO手机价值60元。案发后。王明友被盗的KEBAO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王明友。
2、2014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到信阳市工业城幸福集团工地宿舍盗窃,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二人先后来到被害人李真、易亨秀、马福才所住的三个宿舍,将宿舍的窗户打开后,分别用竹竿将被害人李真、易亨秀、马福才的裤子从屋内钓出,偷走李真裤兜里的现金51元,易亨秀裤兜里的现金870元、马福才裤兜里的现金1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刘义权证言;指认现场记录;被害人周怀亮、王明友、黄娟、马福才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杨万胜伙同李幺到信阳市羊山新
区前程俊秀施工工地宿舍盗窃,由杨万胜望风,李幺实施盗窃,李幺从被害人金维林宿舍的窗户翻进屋内,将被害人金维林裤兜内存放的500元现金及一个立马牌电瓶车充电器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金维林陈述,他住在羊山新区的前程俊秀工地宿舍。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他从外面喝完酒回来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6时许起床,他妻子说:“你昨天晚上喝了多少酒,门都没有关,裤子还仍在外面!”他就发觉不对劲,发现裤兜里的500元钱不见了,是五张100面额的,屋里公文包也被扔在地上,包里面的东西都被甩出来了,被扔的乱七八糟,西服褂子也扔在地上,朝东的窗户也被打开了,窗台上面还有脚印。随后,发现放在屋内冰箱上面的电瓶车充电器也被盗了。然后他就跑到外面,问院子里的人还有没有别人被盗,住在他旁边的一个工人说:“我的裤子也被挑到窗户外面去了,但是里面没有装钱,其他东西也没有丢失。”他们宿舍附近都是菜地,他的裤子是一条黑色休闲裤,因为丢的东西不多所以就没有报警。
(2)、指认现场记录2014年7月17日,杨万胜带领民警指认现场。
杨万胜带领民警从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出发,向信阳市锦江酒店行驶,行驶至锦江酒店附近“前程俊秀销售中心”时,杨万胜指认,2014年4月份左右的凌晨,杨万胜、李幺在前程俊秀工地的工棚,由杨万胜在工地小路入口处望风,李幺实施盗窃,共盗窃400余元,杨万胜分得二百元赃款。
该起事实,虽无杨万胜供述,但有杨万胜指认的现场记录,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杨万胜伙同他人三次共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76元。
三、综合证据
1、杨万胜户籍证明,证实杨万胜的户籍信息;
2、前科证明,2003年10月30日,杨万胜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5日起至2003年11月14日止;
3、抓获经过,2014年6月24日,被害人陈卫华手机被盗后报警,工业城分局民警经侦查发现系嫌疑人杨万胜盗窃,2014年7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金牛山食堂社区一居民楼内将杨万胜抓获。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部手机价值60元。
5、指认现场记录
6、视屏资料,光盘一张,杨万胜指认现场视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胜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杨万胜与同案犯刘义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用所盗的钢管殴打被害人孙永。这一事实有同案犯刘义权的供述,被害人孙永陈述,证人孙新峰的证言及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杨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盗窃事实无异议。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该起事实。经查,该起事实虽无被告人杨万胜的供述,但其指认现场记录和被害人金维林的陈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该起事实,被告及其辩护人辩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万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邢一日。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志武
审判员  张 素
审判员  张陶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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