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11号
原告徐三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华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红莉,杨埠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大鹏,杨埠镇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徐卫东,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三平不服被告平舆县杨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杨政(2013)9号《关于对大湾村委九组村民徐三平、徐卫东两家之间公共道路的处理意见》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三平以已经与第三人徐卫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三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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