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静诉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籍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05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4号
原告刘静静,女,2009年7月7日出生,住平舆县。
监护人刘秋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
负责人李成锋,所长。
原告刘静静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静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静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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