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云诉孙红伟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5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032号
原告孙某云,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蒋红超,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孙某伟,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某云诉被告孙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云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其与被告于2012年3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1,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云与被告孙某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共同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应当进行妥善协商处理,且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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