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499号
原告骆某某,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冯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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