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特字第23号
申请人郑某甲,女,200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郑庄。
申请人郑某乙,女,200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监护人郑成华,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申请宣告冯卫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郑中海,于2008年8月19日死亡,同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冯卫霞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全由祖父郑成华抚养,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冯卫霞失踪。
经查,冯卫霞,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学佃村委辛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均无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不符合该规定,故不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邵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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