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0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050号
原告马某某,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马某甲,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