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彭旭,男,200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舆县郭楼镇曹寨村委王庄。
监护人郭小亲,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彭旭要求宣告李小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小兴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兴失踪。
经审理查明,李小兴,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郭楼镇曹寨村委王庄,系申请人彭旭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李小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小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彭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李小兴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小兴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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