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侯李平,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底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0年被告再次离家出走。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于1983年和1987年生育一子一女。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杨埠镇河南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因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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