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民诉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0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20号
原告李保民,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秦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麻国炯,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留邦,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保民不服被告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保民以被告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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