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相识,于同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叶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不和,同意离婚,由于在外务工,不方便出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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