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诗崎申请宣告郑华颖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张诗崎,女,汉族,学生,住平舆县。
监护人张小华,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张诗崎要求宣告郑华颖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郑华颖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华颖失踪。
经审理查明,郑华颖,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栋桥居委会杨庄,系申请人张诗崎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郑华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郑华颖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诗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郑华颖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华颖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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