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082号
原告焦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鲍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琳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舒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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