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威诉被告马翠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马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6日同居生活,同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6日同居生活,同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闹,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另查明,2014年5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中途退庭,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建和谐家庭。而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尽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马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宏
审 判 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劝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