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与被告任起彬、余美玲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
法定代理人张小彬,居委会主任。
被告任起彬,男,45岁、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
被告余美玲,女,45岁,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与被告任起彬、余美玲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张楼居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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