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吴华峰,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玉皇庙私立学校
法定代表人魏海滨,职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怀明,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平舆县玉皇庙私立学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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