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星晨诉平舆县万冢派出所户籍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2:0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4号

原告叶星晨,男,汉族,2011年12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叶雪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高妞,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所长。

原告叶星晨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星晨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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