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诉被告杨俊辉、甄福太、姚小米、秦高伟、麻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02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57号。
负责人魏璟,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俊辉,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甄福太,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姚小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甄福太之妻。
被告秦高伟,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麻小菊,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秦高伟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诉被告杨俊辉、甄福太、姚小米、秦高伟、麻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7日,原告与以上杨俊辉、甄福太、姚小米、秦高伟、麻小菊三家五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协议约定三家为任一家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17日,杨俊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逾期不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要求被告归还截止2014年9月22日的借款本金79309.18元、利息及罚息463.34元,合计79772.52元。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虽提供了被告杨俊辉、甄福太、姚小米的身份信息,但不能提供其的详细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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