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裴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监护人裴献岭,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裴某某要求宣告蔡瑞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蔡瑞影于2010年7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蔡瑞影失踪。
经审理查明,蔡瑞影,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居委会蔡营村,系申请人裴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7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蔡瑞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蔡瑞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蔡瑞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蔡瑞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