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146号
原告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平舆县舆兴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浚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东平,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郏报,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唐建庄,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李辉,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冯向辉,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舆县唯美建材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1元减半收取71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永慧
审判员 崔新民
审判员 于素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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