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2:00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704号
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财政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鲍怀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保华、邹阔宇,平舆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西3-4、西3-5。
法定代表人陈新安,经理。
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华、邹阔宇,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称,其单位于2009年从县工管委接管平舆县建设标准厂房租金收取工作,县工管委转被告欠租金2010年7.5万元,2011年欠5万元,2012年欠10万元,2013年欠6万元,2014年1-7月欠3.8万元,根据县平国资{2013}3号文件,将县厂房租金收取工作交给其单位分管,清收厂房租金。请求被告偿还厂房租金32.3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2008年签订租期为13年的租赁合同,同时交付5万元押金,每年租金10万元。入住第一年时租用两个厂房,每个厂房免5万元租金,共交10万元租金。租用第二年时县领导要求腾出一个厂房,并承诺退其押金、租金、搬迁费、绿化费,但至今未退。要求县领导兑付承诺后再对厂房租金进行清算及计划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与被告平舆县工管委签订一份《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平舆县工业集聚区一期标准厂房西区3-4号、西3-5号。租期15年,从2008年6月16日至2013年6月16日。经平舆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证明:2010年移交标准厂房给原告公司时,被告欠厂房租金7.5万元。另外在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2010年之后拖欠租金为:2011年5万元,2012年10万元,2013年6万元,2014年1-7月欠3.8万元,以上共计拖欠租金32.3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新安认可该数额,只是辩称应先退给公司县领导承诺的费用后再给付厂房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被告提交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平舆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将标准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应及时交纳租赁费。因被告对原告请求拖欠租金的数额没有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3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县领导承诺退其押金、租金、搬迁费、绿化费之后再对厂房租金进行清算及计划还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被告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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