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涛与修武县钜龙科技有限公司、王四海、王士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云初字第45号

原告张宏涛,男,1977年11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四海,男,1944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士全,男,1967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钜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沙墙村。

法定代表人王人旺。

委托代理人张佩民,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涛与被告修武县钜龙科技有限公司、王四海、王士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涛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取证于2015年3月20日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慧梅

审 判 员  高国杰

人民陪审员  逯玉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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