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云初字第45号
原告张宏涛,男,1977年11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四海,男,1944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士全,男,1967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钜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沙墙村。
法定代表人王人旺。
委托代理人张佩民,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涛与被告修武县钜龙科技有限公司、王四海、王士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涛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取证于2015年3月20日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宏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慧梅
审 判 员 高国杰
人民陪审员 逯玉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