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66号
原告康晓德,男,1951年9月29日生。
被告薛春明,男,1966年3月25日生。
被告薛小军,男,1967年8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晓德诉被告薛春明、薛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晓德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晓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康晓德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