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德与薛春明、薛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66号

原告康晓德,男,1951年9月29日生。

被告薛春明,男,1966年3月25日生。

被告薛小军,男,1967年8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晓德诉被告薛春明、薛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晓德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晓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康晓德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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