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1:5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豫法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负责人:张宏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二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何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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