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23号
原告程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琴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