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流、许秀珍、姜文英与薛红星、崔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35号

原告姜福流,男,1945年7月15日生。

原告许秀珍,女,1947年1月3日生。

原告姜文英,女,1947年10月14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红星,男,1971年12月26日生。

被告崔文国,男,1962年7月24日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丙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湘毅,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风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流、许秀珍、姜文英诉被告薛红星、崔文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福流、许秀珍、姜文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福流、许秀珍、姜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姜福流、许秀珍、姜文英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代审 判员  陈士杰

人民陪审员  祝景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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