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胜利与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马胜利,男,1967年4月3日生。

被告陈合明,男,197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