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马胜利,男,1967年4月3日生。
被告陈合明,男,197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马胜利,男,1967年4月3日生。
被告陈合明,男,197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