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唐繁英,女,1964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谢述新。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男,1983年9月27日,系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小朋,男,1987年11月14日,系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负责人袁德铸。
委托代理人杨延恒,男,1963年7月10日生,系该单位劳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团结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经理。
原告唐繁英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繁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繁英承担。
审 判 长 范 鑫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