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繁英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唐繁英,女,1964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谢述新。

委托代理人卢泰光,男,1983年9月27日,系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小朋,男,1987年11月14日,系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负责人袁德铸。

委托代理人杨延恒,男,1963年7月10日生,系该单位劳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团结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经理。

原告唐繁英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繁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繁英承担。

审 判 长  范 鑫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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