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陈小留,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林峰,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留诉被告郭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留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小留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小留承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万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