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云初字第49号

原告席某某,女,1977年7月8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4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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