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76号
原告晁某某,女,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4月7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儿子满月后,被告外出打工。婚后被告对其和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常年在外,每次回家总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撤诉。现被告依然对其不管不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陈某甲由其抚养。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去向不明,孩子一直随其生活。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其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5日生一子取名陈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儿子出生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工作地点不固定,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儿子陈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的关系未有改善。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维护。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且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虽经调解后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关系未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的抚养问题,因陈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陈某甲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晁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清琴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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