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68号
原告陈保成,男,1960年6月20日生。
被告许国海,男,1978年10月25日生。
被告许建军,男,1978年7月31日生。
被告许立新,男,1969年1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成诉被告许国海、许建军、许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成于2015年3月2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陈保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