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7号
原告宋某某,男,1991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女,1992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