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7号

原告宋某某,男,1991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女,1992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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