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珍、罗佳、罗阳与王震震、王钢、杨平均、武艳、丁玉兰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1:5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赵玉珍,女,1970年3月8日生。

原告罗佳,男,1986年9月21日生。

原告罗阳,男,1991年6月27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震震,男,1988年3月30日生。

被告王钢,男,1990年6月2日生。

被告王震震、王钢委托代理人李小芳,女,1967年10月17日生。

被告杨平均,男,1970年10月5日生。

被告武艳,女,1974年5月10日生。

被告丁玉兰,女,1970年4月21日生。

五被告代理人李爱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珍、罗佳、罗阳诉被告王震震、王钢、杨平均、武艳、丁玉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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