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赵玉珍,女,1970年3月8日生。
原告罗佳,男,1986年9月21日生。
原告罗阳,男,1991年6月27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震震,男,1988年3月30日生。
被告王钢,男,1990年6月2日生。
被告王震震、王钢委托代理人李小芳,女,1967年10月17日生。
被告杨平均,男,1970年10月5日生。
被告武艳,女,1974年5月10日生。
被告丁玉兰,女,1970年4月21日生。
五被告代理人李爱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珍、罗佳、罗阳诉被告王震震、王钢、杨平均、武艳、丁玉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宁
